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邱某某(已判决)以“写码”方式组织刘某甲、肖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等人进行“六合彩”赌博,邱某某将收到的码钱上报给吴某甲(已判决),吴某甲收到邱某某上报的“六合彩”赌资后,又将赌资上报给吴某乙(已死亡)和被告人罗某某。据统计,被告人罗某某本人账户接收吴某甲通过邱某某账户上报赌资130000元,非法获利3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收取下线吴某甲“六合彩”赌资13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3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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