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涉嫌赌博罪的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此三人已起诉)组织郭某某、余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等人在西昌市西雅图茶楼、巴厘岛咖啡厅、西提岛咖啡厅、心悦茶楼等地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1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与骆某某商定各自牟利的方式在堂子内放高利贷渔利,放贷给郭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参赌人员,收取高利息,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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