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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7年初至2019年7月30日,多次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累计收受刘某甲等十余人共计59万余元码单。其中收受刘某乙520元、段某某6000余元、刘某丙6000余元、谢某某8200余元、吴某某2988元、曾某某1800余元、何某某600余元、刘某丁2000元、张某甲8000余元、张某乙21余万元、胡某某3100元、刘某戊12000元、刘某己100余元、刘某庚3000余元、刘某甲30余万元、孟某某12000元、唐某某8385元 、伍某某6900元。这些码单罗某某都报给了廖某某和“**”(均待查),罗某某从中抽取水钱获利2万余元。

2019年7月,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件中发现罗某某涉嫌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晚11时许在**镇**村**小区内将罗某某抓获,当场缴获记录码单的笔记本一个。2019年8月5日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笔记本、微信交易清单等;2.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凌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联系方式:1837426****、1839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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