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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赌博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勇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在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汇丰银行七楼的“天宫”包房和租住的丹桂园小区A栋805号房间内,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日下午或晚上共约赌9场次;邀集喻某某、尹某、李某某、李某甲,唐某、谭某、黄某某、钟某某等人参与赌博,雇请并安排施某某在场上发牌和抽水钱,被告人罗某某按每局场上现金的百分之三抽利,并以“做保险”的方式从中获利,共抽头渔利83767元。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将全部非法所得退交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扑克及筹码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喻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李某甲、谭某、李某某、唐某、童某、施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手机照片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评价及庭审情况,建议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 平                                                         

2020年8月3日

 

附注: 

1、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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