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1********,瑶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的被告人罗某某自2019年12月始,在其居住的我区**街道家中,通过QQ发布贩卖淫秽视频广告,从事贩卖淫秽视频活动。2020年6月9日,罗某某分两次贩卖了35部小视频给阿某某,共获利113元。2020年7月2日,罗某某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其用于发送淫秽视频及收取赃款的作案手机两部。经鉴定,交易35部小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淫秽视频、转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村**路**号**房,联系电话1532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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