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组,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号楼**室。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0月8日因吸毒成瘾被武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其患肝腹水,羁押于咸阳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教所。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某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4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咸阳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教所强制医疗戒毒。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宝鸡市**区****王某某家客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5克海洛因,王某某向罗某某微信转账3550元,毒品已被王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购毒人员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书荣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咸阳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教所强制医疗戒毒;
2.案卷两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