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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93年****日,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单元。2019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东门口农业银行营业厅门口将一袋重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邱某某,得毒资人民币277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枫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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