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双清**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宿舍**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共向他人贩卖毒品三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8月13日晚上20时许,孙某某、罗某乙电话联系罗某甲购买1000元钱“K粉”,罗某甲驾车到大祥区**附近接到孙某某、罗某乙二人。孙、罗二人上车后吸食了“K粉”后付款给罗某甲。
二、2020年8月14日上午7时许,孙某某电话联系罗某甲购买500元钱毒品“K粉”并让罗某甲送到**。当天上午8时许罗某甲驾车将毒品送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微信转账500元钱给罗某甲。
三、2020年08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接到罗某乙的电话,罗某乙称要购买毒品“K粉”吸食,说好500元钱一包,并让罗某甲送到**进行交易。2020年8月14日12时许,罗某甲驾驶湘******的白色车至双某某**小区门口的公交车站附近接到罗某乙、黄某某。罗某乙在车上接过罗某甲从驾驶位递过来的用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粉未,并说钱下次再给,见罗某甲答应后,罗某乙、黄某某二人在汽车后排座上分别吸食了几口。余下剩余未吸食完的由黄某某收好放入裤袋内。罗某乙、黄某某二人吸食完毒品后下车,罗某甲则驾车离开。罗某乙、黄某某二人下车后,被蹲守在旁的民警抓获,并在黄某某裤袋内查获此次购买并未吸食完的毒品。随后民警至双某某**路与**道交汇处的**饭店门口将罗某甲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粉末可疑物共计6小袋。
经鉴定,从罗某甲车上和黄某某身上被搜缴的白色粉末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称量照片;2.证人黄某某、罗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提取、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K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罗某甲车上和黄某某身上被搜缴的白色粉末不是毒品,但其不明知白色粉末非毒品,且该白色粉末是以毒品的价格购买,也是以毒品的价格卖出,罗某甲因意志以外原因贩卖毒品未能得逞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助理检察官:张忠良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证人(鉴定人)名单;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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