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5********,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罗城县**镇**街一小巷里,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次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罗某某家中查获被告人罗某某,并从其身上搜出一小包净重为0.37 克的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08克的海洛因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08克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数量为0.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小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05页。
3.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