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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1日早上,被告人罗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路**村**屯罗某某出租屋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莫某某。同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又在该出租屋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韦某某、农某某。

2.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收到吸毒人员韦某某的欲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信息后,来到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路**村**屯**楼下准备与韦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罗某某身上查获两包自带封口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民警起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莫某某、韦某某、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文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当场盘问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过称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西百色西林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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