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住广西田阳县田州**村**屯**号。2012年11月22日,罗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田阳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日,田阳县公安局决定对罗某某社区戒毒;2013年7月2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在田阳县绢纺厂附近铁路边向吸毒人员何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得款1150元。
2、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田阳县绢纺厂附近铁路边向吸毒人员何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得款800元,其中微信收款****。
3、2019年11月4日 10 时许,吸毒人员某某某、韦某某二人驾驶桂L****2越野车到田阳,以19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海洛因毒品2粒,重约3克。
4、2019年10月31日下午16 时许,某某某驾驶桂L****2越野车到田阳,以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2粒毒品海洛因,重约2克。
5、2019年10月23日中午10时许,某某某驾驶桂L****2越野车到田阳,以6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1粒毒品海洛因,重约1克。
6、2019年10月26日中午11 时许,某某某驾驶桂L****2越野车到田阳,以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2粒毒品海洛因,重约2克。
田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经对抓获罗某某时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用国家标准衡器电子秤进行称量,毒品可疑物毛重2.34克,净重1.99克。经提取毒品可疑物1.03克进行封装送检定性检验。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罗某某在有期徒刑4-6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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