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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2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上午、2020年4月21日上午、2020年4月29日上午在长宁县**镇**路**号**小区**栋自家住宅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先后贩卖了三次均为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家住宅楼下,再一次向王某某贩卖了2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雪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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