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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7时许,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罗某某500元,随后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贩毒人员后将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位置通过微信发给饶某某,饶某某取得毒品后将毒品吸食。当日22时许,饶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罗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罗某某500元,随后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贩毒人员后将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放置位置通过微信发给饶某某,饶某某取得毒品后将毒品吸食。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转账记录、吸毒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人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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