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2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95********,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牟利。  

1、2019年7月20日20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罗某某购买冰毒,罗称一包冰毒700元,后李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罗,罗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刘某某购买冰毒,从中赚取差价100元。当日21时许,罗某某将冰毒放本市常平镇联冠广场7楼电梯口消防栓上后,通过微信发冰毒位置给李某某,李到指定地点取得一包冰毒(重约0.3克)。

2、2019年8月22日22时51分,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罗某某购买冰毒,罗将自己吸食剩下的少量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后李通过微信转账给500元罗。过了约30分钟,罗某某将冰毒放在常平镇联冠广场11楼电梯口消防栓上后,通过微信发冰毒位置给李某某,李到指定地点取得一包冰毒(重约0.2克)。

2019年8月29日12时57分,民警根据线索在常平镇联冠广场1730室将罗某某抓获,查获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物证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