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8********,汉族,专科毕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道孚县鲜水镇白塔路2号林业小区附近以30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舒某某等多人多次贩卖冰毒,交易金额达122789.00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柒佰捌拾玖圆整)。
2020年10月14日侦查机关在**路**号**楼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搜查出疑似毒品66包毒品、1包可疑晶状体及疑似吸毒工具。经称量,66包疑似毒品共计净重17.493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及疑似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扎某某、舒某某、田某某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毒品称量报告及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多人多次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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