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4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湖街36号前的公路边, 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给江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罗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还当场从罗某某身上查获“步步高”牌手机和“华为”牌手机各一部,当场从江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经称重,净重0.25g)、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经称重,净重0.08g)。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955号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手机通话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33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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