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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室。2013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现所外就医于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1克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

2、2016年4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楼下再次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1克给胡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胡某某、丁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系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12月2日

 

附:1.  被告人罗某某现在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就医;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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