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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8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6年6月6日被浙江省南湖监狱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3日13时02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一带附近,将约0.5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

2、2018年3月23日13时41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一带附近,将约0.5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

3、2018年3月23日21时35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一带附近,将约0.5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

4、2018年3月24日11时07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一带附近,将约0.5克毒品海洛因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 

5、2018年3月24日16时46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一带附近,将约0.2克毒品海洛因以14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

6、2018年3月24日20时44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一带附近,将约0.5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

2019年5月29日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居住的秀洲区**镇**农家酒店**房间查获0.2克疑似毒品,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财付通账号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等;

2、证人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6、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2 余克,属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李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卷二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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