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1********,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组。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2018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芙蓉区“**”市场南门的马路边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芙蓉区“**”市场南门的马路边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3、2019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芙蓉区**路“**”小区门口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另案处理)。
4、2019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芙蓉区**路“**”小区门口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
5、2019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芙蓉区**路“**”小区门口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
6、2019年的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芙蓉区**路“**”小区门口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
2019年的9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微信图片,微信交易截图,指认交易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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