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成瘾,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08年12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毒成瘾,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路路边,以人民币490元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交易完成后,购毒人员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4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罗某某返回本市**小区家中,后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抓获,民警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净重0.4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三包净重15.3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涉案人民币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称量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5.8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0.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曦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