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8〕1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6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社区**组**号。2015年1月7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2018年4月1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查明罗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10时许在金城江某某大道中国**部对面的马路卖0.18克毒品给吸毒人员林刚得人民币100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2月23日中午11时许,罗某某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窗口处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0.48克)给吸毒人员唐某某得人民币100元,交易后两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唐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0.48克,从罗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生权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光碟两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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