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浔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K粉”和“神仙水”用于贩卖。2020年4月5日22时许,吸毒人员方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被告人罗某某在桂平市**镇**村**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毒品“K粉”一小包和“神仙水”一小袋贩卖给方某某,次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方某某人民币1500元。2020年4月6日22时许,方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后,在桂平市**镇**村**附近,被告人罗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毒品“K粉”一小包和“神仙水”一小袋贩卖给方某某,双方商定第二天再结账。方某某两次购得毒品后均将毒品吸食完毕。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查获咖啡色包装袋装的毒品可疑物l小包,vivo手机一台,在其出租屋内查获红色包装袋装的毒品可疑物19小包,电子秤2台。经称量20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9.84克,经鉴定,紫红色包装袋装的毒品可疑物取样10小包和咖啡色包装袋装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均检出MDMA(摇头丸)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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