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住广西柳州市**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中午,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手机联系汪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向汪某某支付200元毒资。之后,被告人罗某某(汪某某的男朋友)到一个绰号叫“某某甲”的人那里购入二小包海洛因。罗某某在得到二小包毒品海洛因后,先到柳州市红光桥底吸食了一小包,另一小包罗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基隆综合区南环路与航岭路交界处“********”门前等待梁某某前来交易海洛因时被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罗某某电动车储物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数量0.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维治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