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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向杨某甲、杨某乙、冯某某、黄某甲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然后贩卖给伍某某、黄某乙吸食。经核算,罗某某共出资人民币8450元以1克800元价格向上述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0.56克。

2019年11月1日,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抓获罗某某,从其身上搜获两包白色晶体和一台OPPO品牌A73型号智能手机,已依法扣押。经称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伍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规定,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和光盘4张。

3. 随案移送的一台OPPO品牌A73型号智能手机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浸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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