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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8〕15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路**号**单元**楼**号,2011年7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西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半年;2013年11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西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6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西昌市公安局抓获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押于西昌市第一戒毒所。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下午13时许,西昌市公安市公安局民警接举报线索后,在西昌市胜利北路50号挡获一形迹可疑男子陈某某,经讯问,该员交待前来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并从该裤兜搜出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固体,经称量: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固体毛重0.2克,净重0.16克,根据线索我所民警在**单元**楼**号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从该家抽屉搜出用卫生纸包裹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固体,经称量: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固体毛重0.4克,净重0.08克。被告人罗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18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西昌市第一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0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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