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简阳人,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大道**号附**号,现住简阳市**街道办**老区一出租房。因吸食冰毒,于2020年12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2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建设中路一网吧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毒资100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简城街道安石路沱二桥旁一出租房内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六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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