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乡**村**组。2009年9月3日因盗窃罪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曹某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在钟山区**附近交易毒品海洛因。罗某某与曹某某在钟山区**附近见面后,罗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两包毒品海洛因拿给曹某某,曹某某将8500元现金递给罗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曹某某处提取到毒品海洛因零包2包,经对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进行称量,净重17.63克。后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183号鉴定:从送检的2个检材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毒品辨认笔录、现场称量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7.6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在七年至九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钟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姜黎

                              检察官助理 彭睿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