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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罗某某汉族,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4********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村委会****。有前科,2020年2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其家中贩卖给陈某某人民币100元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 “麻黄素”)。

2020年3月16日16时许,罗某某在**组厕所附近贩卖给吕某某人民币70元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21时许,罗某某再次在**组厕所附近贩卖给吕某某人民币100元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罗某某还在**组路边贩卖给李某某人民币50元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3月17日22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勐撒派出所民警在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抓获罗某某,并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用蓝色袋子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99克。

经侦查实验核定,罗某某贩卖给陈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未查获实物的1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92克。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材料,毒品数量核定记录、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封存笔录,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认定告知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6.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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