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乡**路**号,住双江自治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29日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同年11月9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2002年12月27日假释,2004年2月28日刑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双江自治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罗某某患有****双江自治县看守所不予收押,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涉案毒品数量大,本院于2020年4月9日报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9日将本案交还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收到《交办案件通知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8时41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双江自治县客运站门卫室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及鸦片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57.911克,查获鸦片可疑物净重29.101克。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鸦片可疑物中检出鸦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七组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