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7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家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1时许,戴某某联系被告人罗某某想购买4瓶“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下同),双方谈好每瓶420元的价格。当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以每瓶320元的价格,现金支付1280元向熊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4瓶“可非”。当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与抚生路交叉路口公交站台旁将4瓶“可非”交给戴某某,并收取戴某某支付的现金1600元毒资。本次毒品交易,被告人罗某某获利320元。
2020年8月3日16时许,万某某联系被告人罗某某想购买2瓶“可非”,双方谈好每瓶440元的价格。当日17时许,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梦时代广场,罗某某以每瓶320元的价格,现金支付640元向夏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瓶“可非”。当日18时许,罗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牌头将2瓶“可非”交给万某某,并收取万某某微信转账的800元毒资。本次毒品交易,被告人罗某某获利160元。
2020年8月4日1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船山广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当场从罗某某身上查获7瓶60ml装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其中1瓶系李某某(另案处理)所有。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要求争取立功,并配合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涉嫌贩毒人员夏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及通话记录图片,指认图片,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鉴定报告,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戴某某、熊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称重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12瓶磷酸可待因糖浆给他人,共牟利4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梦云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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