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现住德宏州瑞丽市**镇**村公所**分场**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向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2时28 分,被告人罗某某在瑞丽市**镇**村公所**分场**队的路上被民警抓获,从罗某某身上及其租用的房间内查获毒品鸦片590.37克、甲基苯丙胺631.22克。经侦查,罗某某曾给吸毒人员周某等人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