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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罪)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13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罗某某自称可以帮助处理违章销分、办理公租房业务,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姚某某、阮某某的款项。具体如下:1、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罗某某自称可以帮助处理违章销分,骗得张某某的信任后骗走张某某15000元;

2、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某某自称可以办理公租房业务,骗得受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骗走陈某某共36000元;

3、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罗某某以帮助姚某某办理公租房业务为由,骗走姚某某共6000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以帮助阮某某处理违章销分为由,骗得受害人阮某某的信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骗走阮某某的6200元。被告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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