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乡**村**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镇**小区**号**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金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7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找杜某某(另案处理)索要其借款,14时许,杜某某借用罗某某的手机使用后说,“待会有人打你的打电话,你就说你是金塔县焦化厂的罗经理,有些土方工程需要对外承包,工程量大概有两个80米x 60米x 5米的土方,具体事项让对方找杜工(杜某某)商谈”。后罗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就按照杜某某事先交代的在电话里答复了对方;后被告人杜某某与周某某在电话中约定一方38元钱, 并让给罗经理(罗某某)转给10000元的好处费,周某某就给罗某某的手机微信转款10000元,罗某某收到10000 元后又转给杜某某。后杜某某以购买材料急需用钱为由向周某某借钱5000元钱,再次借钱时,周某某经朋友打听该工程项目不存在,发现自己被骗。周某某微信联系罗经理(罗某某)让其退钱,被告人罗某某联系杜某某,罗某某收到杜某某转款8000元钱,罗某某将8000元微信退还给周某某;杜某某微信退还借款5000元钱。2020年6月11日,剩余的2000元已发还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前主动退赃,系初犯,且到案后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受害人周某某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案中,罗某某系从犯,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