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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快手APP看到卢某某在网上发布需要口罩信息后,添加了卢某某微信,通过微信介绍结识了帮助沈阳市**药房采购人员沈某某购买口罩的于某某,谎称自己是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且没有能力购买口罩的情况下,罗某某与于某某约定:沈某某从罗某某处购买8000个外科一次性口罩,先付订金7000元。2020年2月22日沈某某通过于某某将7000元人民币支付给罗某某。后罗某某未如期支付口罩,并将于某某、沈某某微信、电话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将7000元人民币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宝主页、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等;

2.证人于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险峰

检察官助理:李金格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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