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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经蔡某某介绍与李某甲商谈合伙经营装修公司,李某甲按照罗某某要求在西安市高陵区**城租赁商铺,其间,罗某某带李某甲去西安市**市场谈灯具代理事宜,李某甲实际未参与。后罗某某以加盟费、装修店面、购买灯具、买样品等名义,多次骗取李某甲钱款,李某甲遂以现金、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银行卡转帐等方式向罗某某支付相关款项共计人民币17.8万元。罗某某将骗取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商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2、证人陈某某、蔡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伙经营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海洋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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