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镇**幼儿园对面胡同平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安某甲打电话让被告人罗某某给她弟弟被害人安某乙看外病,被告人罗某某到甘河农场安某乙家中后,谎称安某乙有车灾需要破解,被告人罗某某谎称破解车灾需要用60000元钱压在一个厦门寺院叫“本某某大师”的人手里,押110天后将退回安某乙,让安某乙盖天罗地网被100天,能破解安某乙的车灾,之后安某乙交付给被告人罗某某现金60000元,手机转账3000元,被告人罗某某拿到安某乙的63000元钱款后挥霍一空,110天到期后,安某乙找被告人罗某某要退回此款,多次催要,均未退还。
被告人罗某某诈骗安某乙的同一天,在**农场安某乙的家中,被告人罗某某还为安某乙女朋友吕某某的孩子看了外病,被告人罗某某谎称吕某某的孩子有水灾,需要4000元压到厦门寺院“本某某大师”的人手里,压110天后将钱拿回来就能破解水灾,吕某某当时就微信转给被告人罗某某4000元,到期后被告人罗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20年12月12日晚上,在**被告人罗某某将4000元还给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封建迷信诈骗受害人钱财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镇**幼儿园对面胡同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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