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90********,汉族,初中,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侯某某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的信任,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情况下,向候斌龙索要跑腿等费用。2020年4月至8月,罗某某共向被害人侯某某索要费用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095.1元。此外,侯某某为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还将其母亲叶某某房内的银元、旧币等物品拿给了罗某某,罗某某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这些银元、旧币,并从中获利750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清流县**镇**街**号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20】528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罗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罗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3359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明
检察官助理:王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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