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罗某某(化名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阳新县**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1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4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11月3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害人邹某某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想要贷款,罗某某谎称自己能够为其贷款60万元,但需要包装费等费用,邹某某信以为真,表示同意。随后,从2018年7月4日至8月1日,罗某某以给邹某某办理贷款为由,多次向邹某某索要相关费用,邹某某先后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罗红梅转账共计人民币45783,罗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某某某挥霍。被害人邹某某多次联系罗某某无果,遂于2018年9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45783元,被害人邹某某对被告人罗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宾馆住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病历、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53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阳新县**号,联系电话1597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