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路**院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开始参与手机网络赌博,为了筹措赌资,罗某甲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虚构修桥、修路、电力工程的名义,或利用修改后的合同,以邀约其朋友进行投资的名义诈骗222.3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对王某某谎称其参与投资京山市钱场镇幸福村道路施工项目,以邀约王某某共同投资的名义,先后骗取王某某46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2、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对雷某某谎称其投资钱场镇安全坝桥工程建设项目,虚构了与钱场镇幸福村村委会签订的道路施工合同,以邀约雷某某共同投资的名义,先后骗取雷某某31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对范某某谎称其参与投资钱场镇幸福村道路施工项目,以邀约范某某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范某某6.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4、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罗某甲以虚构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先后骗取丁某某10.3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5、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对吕某某谎称其投资某电力工程项目,以邀约吕某某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吕某某17.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6、2018年10月,被告人罗某甲对吴某甲谎称其投资某电力工程项目,以邀约吴某甲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吴某甲1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7、2018年10月份至 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对陈某某谎称其投资某修桥项目,以邀约陈某某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陈某某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8、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对艾某某谎称其投资某电力工程项目、京山市钱场镇幸福村道路施工项目,以邀约艾某某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艾某某41.2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9、2018年10月,被告人罗某甲对朱某某谎称其投资京山市钱场镇幸福村道路施工项目,邀约朱某某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朱某某5.6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10、2018年10月,被告人罗某甲对张某某谎称其投资钱场镇幸福村道路施工项目,邀约张某某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张某某4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联名信、招投标会议记录、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幸福村安全坝桥改扩建工程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罗某甲工作情况说明、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截图、罗某甲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吴某乙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张某乙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寄押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罗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姜某某、方某某、桂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吴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雷某某、范某某、丁某某、吕某某、吴某甲、陈某某、艾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22.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容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电话1897185****.
2.案卷材料五册,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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