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万宁市**镇**队)。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以来,在明知上家建立微信群实施招嫖诈骗,仍负责在招嫖诈骗微信群里点击红包收取被害人钱款,个人获利收款金额的百分之十,骗得金额共计人民币8476元,后将上述资金取现后交给上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江阴市被害人沈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网上被人拉进“电脑红包登记下单”微信群,后对方以提供小姐上门性服务要先交嫖资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在该招嫖诈骗微信群里发红包共计人民币1500元,上述资金均由被告人罗某某点击收取。
2.山西省太原市被害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被上家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取人民币3888元,其中人民币2400元由被告人罗某某点击收取。
3.广东省深圳市被害人霍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被上家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取人民币1600元,其中人民币1400元由被告人罗某某点击收取。
4.安徽省芜湖市被害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被上家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取人民币16976元,其中人民币1776元由被告人罗某某点击收取。
5.福建省泉州市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上家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取人民币3000元,其中人民币1400元由被告人罗某某点击收取。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王某甲、霍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财付通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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