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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罗某某,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道******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贺小花、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0月,在微信群、QQ群中谎称可以低价办理手机大流量套餐、解除流量限速套餐,诱骗他人出资购买,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等5人的人民币共计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手机微信、QQ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伟

检察官助理:叶本静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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