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罗*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村委**村村**号。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9年4月1日经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罗*云以租客名义与证人邓某某联系,在邓某某带领其看房后称欲租赁昆明市**区**小区**栋**单元**房,并骗取了房屋钥匙。同时,被告人罗来云以房主儿子的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一方联系,于2019年8月8日20时许以“李林”的名义将昆明市**区**小区**栋*单元**房租赁给陈某某一方,收取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云通过微信向陈某某退款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租房合同等;7.电子数据:视频监控;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姗姗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云现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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