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将从网上获取的车辆图片转发到百色市二手车同城交流微信****,谎称有二手车辆出售需支付定金,骗取被害人定金。其中:
(1)2019年7月31日骗取被害人梁某某5000元;
(2)2019年8月10日骗取被害人潘某某4700元;
(3)2019年8月11日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000元;
(4)2019年8月31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伟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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