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虚构帮被害人孙某某的小孩办理广州市花都区莲塘小学学位的事实,诈骗孙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7年9月期间,罗某某因未能为孙某某办理学位,退回孙某某人民币7500元。2019年10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退回孙某某人民币12500元,孙某某对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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