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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关系。从2018年5月份到2019年8月份交往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工作、给张某某的孩子办理入学卡及被告人罗某某发生出事故住院治病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43030元。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德

检察官助理:张小鸽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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