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孙庙乡**社区**号。2015年12月19日,罗某某因侮辱被利辛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7月8日,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2019年7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法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孙庙街上卖电瓶车的被害人肖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先后分4次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人民币34万元。第一次借款人民币13万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利息2%。第二次借款人民币11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第三次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第四次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后被害人肖某某将借款的本息还清,罗某某将事先伪造的4张34万的假欠条还给肖某某,自己将真欠条留存。2018年10月23日和同年11月20日,罗时朋以肖某某拒不归还欠款为由,将肖某某起诉到利辛县人民法院,该案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肖某某提出对自己持有的假欠条的笔迹进行鉴定,后罗某某迫于外界压力,到利辛县人民法院撤诉。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1.肖某某持有的检材1-3上的“肖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肖某某本人的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2.罗某某持有的检材1-4上的“肖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肖某某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3.肖某某持有的检材上的“肖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上肖某某的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六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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