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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罗裕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达思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塘域村圳子口队5号,住本市奉贤区长丰路176弄长丰新村31号302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裕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裕雪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华、黄勇(二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于2017年、2018年成立深圳市凯美斯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达思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纠集杨启明(另案处理)等为区域经理,江钢生(另案处理)等为经理,发展被告人罗裕雪等为业务员,准备多种微信号,将被害人拉入事先设定好的微信炒股聊天群内,要求业务员等人扮演不同人物角色,引导、诱骗被害人谭晓燕、许彐娟等人相信群内“讲师”的炒股指引,郭长根、彭应权、吴凯强、陈武超(均另案处理)等作为股票讲师,讲解股市时引诱上述被害人进入虚假的炒卖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富豪资本”等平台,让被害人注入资金后,在讲师的指引下,诓骗被害人操作,骗取资金。经查,罗裕雪参与骗取谭晓燕、许彐娟资金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罗裕雪在本市奉贤区青村镇长丰新村31号302室被公安人员抓获。罗裕雪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晓燕、许彐娟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江钢生、林秋旭、林琪杰、陈艳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裕雪的供述;5.鉴定意见:《上海中贞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裕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裕雪与他人相互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裕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裕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裕雪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裕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婉颖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裕雪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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