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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自家33亩地均是种植玉米的情况下,虚报种植20亩大豆,非法获得国家粮食补贴款人民币6,4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罗某某所骗补贴款已被收缴。

经侦查,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3.证人张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种植大豆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所骗补贴款已被依法收缴,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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