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328200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贵州省**职业学院学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居住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宏锦鑫都小区的被害人蔡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并相互添加微信、QQ好友,随后罗永远编造共同做微商为由,以收取代理费、入股微商的名义,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88元、6000元,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共计6188元。
2020年2、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金泰路后坑前社**号谷歌公寓的被害人黄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随后罗某某编造共同做微商为由,以收取诚意金、入股微商的名义,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6000元、4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11800元,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44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某诈骗被害人两名,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0988元。
2020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摆朗村7组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号、微信号、支付宝号截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流水、学生证及到案经过;
2.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