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余某某、王某某、王某乙、宋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先邀约被害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城区**桥一家KTV唱歌、喝酒,后又邀约张某某在**内以“炸金花”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罗某某伙同余长远、王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等人骗取张某某1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王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